被告丁某經營的家具廠不慎失火,因防火間距不足,火災蔓延到周圍的居民樓,導致九位住戶的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損,雙方因賠償事宜協(xié)商未果,九位鄰居為了維權,一紙訴狀將丁某告上法庭。9月17日,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(qū)法院一審支持了九位原告的訴訟請求,判決被告丁某賠償九位原告經濟損失83642元及鑒定費1500元,共計85142元。
2012年4月7日凌晨3時左右,位于商丘市睢陽區(qū)新城辦事處北周莊被告丁某經營的家具廠由于廠房起火引發(fā)火災事故,由于與北側居民樓防火間距不足,致使火災蔓延擴大,給眾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。經商丘市睢陽區(qū)價格認證中心鑒定,具體損失數(shù)額為:原告戶某財產損失63335元、原告劉某財產損失884元、原告劉某某財產損失5825元、原告李某財產損失748元、原告朱某財產損失5825元、原告張某財產損失2725元、原告石某財產損失2935元、原告董某財產損失1815元、原告張某財產損失1320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規(guī)定:“侵害物權,造成權利人損害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,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。”本案中,由于被告人丁某經營的家具廠起火引發(fā)火災,給眾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,該損失被告丁某應予賠償。依照《物權法》、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(guī)定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